综合类典型案例:原东莞市国税局出口退(免)税管理案例
日期:2018-11-01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通过2016年的出口退(免)税预警分析,执法人员发现A公司存在退税快速增长、新增供货企业较多、频繁更换供应商及大量原材料从敏感地区购进等疑点。针对该疑点,执法人员于2016年12月抽取A公司2015年、2016年部分进项发票进行发函,发函份数10份,核实其货物是否真实交易及货物流情况。根据上游复函结果及实地核查取证,经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审议后,对该企业作出“在24个月内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决定。
因作出的决定涉及纳税人重大权益,存在舆情爆发的可能,故原东莞市X国税分局对该案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保留了税收执法的相关证据,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尽量避免各方面的矛盾和冲突。
一、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做法
(一)向上游发函核实环节
A公司涉嫌骗税可能性大,为了弄清该公司货物交易的真实性,执法人员迅速在出口函调系统向该企业上游所属税务局发出核实函10份,核实其货物是否真实交易及货物物流情况。其中5份复函结果为经核查属于异常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1.复函编号:3370781201701190001的复函结果显示:本次调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被调查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
2.复函编号:3340195201701130002的复函结果显示:本次调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或伪造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3.复函编号:3310228201701120015的复函结果显示:本次调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或伪造;
4.复函编号:3310226201701110003的复函结果显示:本次调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被调查企业已注销或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复函编号:3372321201704050001的复函结果显示: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二)实地核查环节
同时,为了进一步了解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产情况,分局派员进户调查。在进户调查前,执法人员在记录跟踪表中进行了登记。2月13日,第一次进户核查时,因该公司处于春节放假期间未开工,执法人员无法对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春节假期后,执法人员第二次前往进行实地核查,在企业现场对相关经营场所、机器设备、产品材料进行拍摄,事前进行了告知,事后将信息储存至指定的存储位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掌握。执法人员在检查后,向纳税人派发“一书一卡”,回收回执作为实地查验证明。根据实地核查取得信息反馈,A公司的申报超出实际产能。
(三)审查决定环节
根据复函编号3370781201701190001、3371428201701190001、3310228201701120015、3310226201701110003的复函结果,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二条: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该企业符合以上情形。执法人员制作《复函结果任务处理表》,同时佐以实地检查结果,经集体审议,决定对其作出“在24个月内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决定,并要求其对复函涉及的发票税额288.99万元进行税额转出处理。
(四)文书送达环节
在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时,执法人员直接通知A公司财务负责人到场,企业于2017年1月22日在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五)资料保存归档
对于音像资料,执行人员及时储存至指定的存储位置。对于文书资料,如复函文书、送达回证等,根据分局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二、推行法制审核的主要做法
(一)提请送审
2017年3月,A公司主管税务部门税源管理二股提请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A公司进行法制审核。税源管理二股向法制审核领导小组提交了《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关于A公司的实地调查报告》、出口货物函调复函结果、A公司2015、2016年申报表、A公司基本税务登记信息等报审材料,提出了处理意见及其理由、依据、拟作出的决定。
(二)审核受理
法制审核领导小组收到送审材料后,当日即进行了初步审核,经办人员确认符合受理条件,报组长审批后制作《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送提请单位。
(三)团队审核
由于涉及纳税人重大权益,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召集相关业务骨干、法律顾问单位律师组成的审核团队,集中法律专业团队的集体智慧,对A公司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研究税收征管法、出口退(免)税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思考本案可采取的措施。结合目前该公司的现状,重点研究点研究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等。具体审核分析如下:
1.在日常管理中,基于无法排除的疑点,执法人员向上游发函核实情况,符合《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第十三章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第五十九条要求。
2.针对A公司异常复函情况,执法人员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要求其对复函涉及的发票税额进行税额转出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执法人员通知A公司财务负责人签收税务事项通知书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负责签收的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
(四)出具审核意见
经团队研究审核后,法制审核领导小组提出了书面审核意见:该案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执法文书规范齐备,同意税源管理二股对A公司的处理意见,并出具了《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经组长审批后交提请股室。
(五)作出决定
根据《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意见,税源管理二股已对A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该企业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