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090210382192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中汕头经济特区的具体范围
内容:
我想咨询下,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文件: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其中的汕头经济特区具体指的是哪些汕头哪些行政区域呢,还是整个汕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都是可以享受两面三减半政策的?
咨询人:
熊小姐
咨询时间:
2020-09-02 10:3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03 14:11
回复内容:
对在汕头市区(市辖各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证书并向所属税务局备案的,可享受15%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