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1119093358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在税局代开了发票,还需要自主申报个人所得吗
内容:
在税局代开了发票,还需要自主申报个人所得吗
咨询人:
红红
咨询时间:
2020-09-11 19:0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15 16:38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涉及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在开票环节原则上不预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即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税务机关会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扣缴”。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如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纳税自行申报。 经多次拨打您登记的手机号码,均无法与您取得联系,暂无法确认该笔交易所涉及的所得项目及代开时与税务部门沟通的情况,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