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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广告宣传主题活动执行合同印花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2216375363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广告宣传主题活动执行合同印花税

内容:

我司与广告公司签定一份广告宣传主题活动执行合同,约定由对方公司组织一场现场表演活动,请问这种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咨询人:

区小姐

咨询时间:

2020-09-22 16:3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24 10:10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及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的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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