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2809300779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外国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宜
内容:
我司拟聘请一位外籍人员作为员工,其已于8月1日至中国,并于9月15日正式获得工作许可证。但由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里说明,只有获得工作许可证后方可聘请该外籍人员,想请教,如果8月1日至9月14日期间,我司可否发放工资?然后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
咨询人:
劳韵珊
咨询时间:
2020-09-28 09:2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29 16:38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因此,如个人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所得,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