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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个人转让住房利息扣除问题

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2722454886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转让住房利息扣除问题

内容:

甲乙两人共同购买一商铺,各占一半,以乙方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共发生利息费用10万元,现甲方需转让其所占的份额给第三人丙,现咨询,纳税人甲在转让该商铺时,在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个税时,其能否扣除一半的利息支出,还是不能扣除?

咨询人:

陈先生

咨询时间:

2020-09-27 22:3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30 08:59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来文所述的具体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转让的是住房还是非住房),以便我们予以回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另外,如为个人转让住房情形,则可按规定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住房贷款利息等费用。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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