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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税务局:关于珠海市九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19006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关于珠海市九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19006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9-06-14 16:14: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张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正部分税费和政策,减轻制造型企业负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问题

(一)国家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的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财政部负责制定相关的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2015年9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对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该文件的第十九条规定:“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因此,市级层面无权对保障金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二)目前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目前广东省执行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已是全国规定的下限。

此外,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目前已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降低征收标准。2018年底,根据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残联联合出台的《关于调整2018年-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社﹝2018﹞219号)的文件规定:“2018年至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此项政策的出台,降低了我市残保金的缴费上限,大幅减轻了残保金负担。我局从2018年底起迅速落实该优惠政策,主动为2018年度已缴纳保障金且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的缴费单位办理退库,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已为1.2万户企业办理退费2.1亿元,退库率达99.9%。

2.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2018年度我局已为1.29万户企业减免3141.73万元,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

一直以来,市税务局全力做好保障金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和宣传工作。用人单位只要符合以上相关优惠政策,在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功能时,系统将自动让缴费人“申报即享受”。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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