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汕头市华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汕头市龙湖区富祥投资有限公司税务文书的公告
汕头税一稽告〔2020〕10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被查对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汕头市澄海区德政路税务大楼6楼)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企业名称:汕头市华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南兴园16幢3号门市)
文书编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汕头税一稽 税通〔2020〕43号)
公告送达企业名称:汕头市龙湖区富祥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龙湖新村3幢802号房)
文书编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汕头税一稽 税通〔2020〕44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税务事项通知书》(汕头市龙湖区富祥投资有限公司).doc
《税务事项通知书》(汕头市华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汕头税一稽 税通 〔2020〕 44 号
汕头市龙湖区富祥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507557297761T):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和相应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17,675.47元,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佰贰拾壹万柒仟陆佰柒拾伍元肆角柒分(¥1,217,675.47元)和相应滞纳金至今尚未缴纳。
限你公司于2020年09月03日前缴纳应缴税款,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公司对本通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根据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汕头税一稽 税通 〔2020〕 43 号
汕头市华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515663370387G):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费款和相应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公司应补缴营业税20,068,626.90元,企业所得税8,384,167.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04,803.88元,教育费附加602,058.81元,地方教育费附加401,372.54元,以上合计应缴纳税费款(大写)叁仟零捌拾陆万壹仟零贰拾玖元叁角贰分(¥30,861,029.32元)和相应的滞纳金至今尚未缴纳。
限你公司于2020年09月03日前缴纳应缴税费款,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公司对本通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根据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