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广东  >  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变更公司法人和股东等手段取得经营不善公司的资质!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广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变更公司法人和股东等手段取得经营不善公司的资质!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广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广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11 10:38:30来源: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惠州市广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00303957897C)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惠税稽罚〔2020〕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3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税稽罚〔2020〕9号

惠州市广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00303957897C)

经我局(所)于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1月7日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8年9月期间,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变更公司法人和股东等手段取得经营不善公司的资质,在具备进销异常,资金异常、注册经营情况异常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号码07066111-07026130,涉及金额19,998,698.21元,税额3,199,791.79)、机动机销售统一发票167份(发票号码:03146379-031463403、03146416-03146457、02088423-02088472、02098060-02098109,涉及金额:69,554,285.40元, 税额11,128,685.66)后走逃(失联),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目前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及综合优势证据认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虚开发票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户认定表》等证实你公司注册经营情况异常且已失踪走逃;(2)金税三期查询数据、银行出具的流水证据等证实你公司资金异常;(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材料、金税三期查询资料证实你公司发票异常。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存续期间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4400164130,发票号码07066111-07026130,涉及金额19,998,698.21元,税额3,199,791.7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67份(发票号码:03146379-031463403、03146416-03146457、02088423-02088472、02098060-02098109,涉及金额:69,554,285.40元, 税额11,128,685.66)定性为虚开发票,决定对你公司虚开行为处以罚款3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11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