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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伪造变造虚假的海关缴款书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进项税款,并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套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失联走逃。!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明雅泰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明雅泰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1-09 17:14:12来源:稽查局 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分享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惠州市明雅泰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302082598770):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惠税稽罚〔2020〕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税稽罚〔2020〕2号

惠州市明雅泰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302082598770)

经我局(所)于2014年6月20日至2019年10月30日对你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核实,你公司通过伪造变造虚假的海关缴款书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进项税款,并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套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失联走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成综合优势证据认定你公司2014年1月至5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58份,涉及发票金额5,563,922.26元,税额945,866.74元,价税合计6,509,789.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惠州市明雅泰贸易有限公司海关完税凭证采集表》及相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惠州市明雅泰贸易有限公司海关完税凭证协查对比表》及相关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明你公司伪造海关缴款书申报进项税额;

(2)原赤峰市红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原赤峰市永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安徽昌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卷宗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3)《惠州市明雅泰贸易有限公司资金回流情况表》及相关银行账户调查取证资料,证明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4)你公司法人、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资料复印件、《惠州市明雅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申报明细查询表》及相关申报抵扣附表资料等资料,证明你公司涉案期间的增值税申报抵扣情况;

(5)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户证明材料,证明你公司走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决定对你公司虚开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O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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