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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新圩税务分局:因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属于按规定应追回已退税款情形!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艺宏钟表制造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新圩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艺宏钟表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9-30 16:28:5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新圩税务分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惠州市艺宏钟表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441303MA5331G851):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惠阳新圩税 税通 〔2020〕14543 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新圩税务分局

2020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新圩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惠阳新圩税 税通 〔2020〕14543 号

惠州市艺宏钟表制造有限公司: 91441303MA5331G851

事由: 追回已退税款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第一条适用免税政策,属于应追回已退税款情形。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税业务,因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属于按规定应追回已退税款情形。对《应追回已退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已退税款14557690.25元,请于收到本通知起15日内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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