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申报指引
发布时间:2020-09-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1.业务概述
为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以下简称“暂不征税”)。
上述“符合规定条件”是指,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期间以实际取得的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鼓励类项目,或者在2018年期间以实际取得的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非禁止类项目的情形。
2.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 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 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五、《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
3.资料报送及办理流程
3.1享受优惠备案流程
3.1.1事前备案享受优惠办理流程
3.1.1.1报送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1.1.2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3.1.1.3注意事项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审核判断符合优惠条件的,应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连同证明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审核;
二、利润分配企业按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
(一)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
(二)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三)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3.1.2追补享受优惠备案流程
3.1.2.1报送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二、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三、如果境外投资者申请退还的税款是2017年期间入库的,还应提交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以及省税务机关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1.2.2办结时限
即时受理,30日内查实并办结。
3.1.2.3注意事项
境外投资者按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3.2补缴税款办理流程
补缴税款情形包括:境外投资者实际收回投资时自行补缴税款和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发现境外投资者不符合暂不税政策优惠需要追缴税款两种情形。
3.2.1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2.2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3.2.3注意事项
一、境外投资者实际收回投资的,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二、境外投资者在补缴税款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三、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境外
投资者部分处置该项投资的,应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3.3法律责任
一、境外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1.未准确报告信息的责任
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本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实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税务机关依法追究境外投资者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2.未按规定自行补缴税款的责任
境外投资者在实际收回投资时,未按照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追究境外投资者延迟缴纳税款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8日(含第8日)起计算。
二、利润分配企业的法律责任
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规定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该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