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绿景实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9-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惠州市绿景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00559187275T):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惠税稽处〔2020〕56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惠税稽处〔2020〕56号
惠州市绿景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00559187275T)
我局于2018年7月5日至2020年9月23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就取得广州市丽箭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萃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取得广州市丽箭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4400134140,发票号码:26470792、26470793,开票日期:2015年1月26日,金额190598.29元,税额32401.71元,价税合计:223000元;发票代码:4400141140,发票号码:16124934,开票日期:2015年2月12日,金额95726.50元,税额16273.50元,价税合计:112000元;发票代码:4400141140,发票号码:16124955-16124957,开票日期:2015年2月13日,金额298076.94元,税额50673.06元,价税合计:112000元;以上发票共涉及金额:584401.73元,税额:99348.27元,价税合计:683750元)。
根据检查部门调取你公司的银行账户显示,未发现上述货款有支付情况,因无法取得你公司的相关明细账,从而无法核实你公司与广州市丽箭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的真实性。
经调查取证,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分别于2015年1月认证抵扣税款32401.71元、2015年2月认证抵扣税款66946.56元。
金三系统全景一户式查询显示,查询不到与广州市丽箭贸易有限公司相关的交易方信息。
(二)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取得广州市萃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代码:4400144130,发票号码:00973442-00973447,开票日期:2015年5月25日,货物名称:电光源、保险丝、传感器,金额538888.88元,税额91611.12元,价税合计:630500元;发票代码:4400152130,发票号码:07392406-07392408,开票日期:2015年9月23日,货物名称:保险丝、传感器,金额288461.52元,税额49038.48元,价税合计:337500元;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19668058-19668060,开票日期:2015年12月24日,货物名称:电光源、保险丝、传感器,金额272435.91元,税额46314.09元,价税合计:318750元;以上发票共涉及金额:1099786.31元,税额:186963.69元,价税合计:1286750元)。
经调取你公司的银行账户显示,未发现上述货款有支付情况,因无法取得你公司的相关明细账,从而无法核实你公司与广州市萃瑞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的真实性。
经调查取证,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分别于2015年5月认证抵扣税款91611.12元、2015年9月认证抵扣税款49038.48元、2015年12月认证抵扣税款46314.09元。
经调查取证,你公司在2015年度取得广州市萃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发票抵扣联货物名称(颜米黑、颜米蓝、黄色、果绿)与发票存根联名称(电光源、保险丝、传感器)不符,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将已抵扣的税款186963.69元进项转出,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入库。
经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证实,广州市丽箭贸易有限公司和广州市萃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你公司取得上述18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三)增值税及附加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 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286311.96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故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286311.96元。(已缴纳的186963.69元予以抵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上述增值税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0041.84 [计算:286311.96×7%]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上述增值税对应教育费附加8589.35 [计算:286311.96×3%]元。
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及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上述增值税对应地方教育附加5726.23 [计算:286311.96×2%]元。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公司因查无下落被主管税务机关在2018年7月19日作出非正常户认定,检查人员在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其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已于2019年11月11日向其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稽税通〔2019〕 150105 号),通知要求你公司自收到该文书15日内向我局提供涉案年度相关的纳税资料以核实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你公司未在期限内提供相关纳税资料,我局于2020年8月6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稽税通〔2020〕 61 号),告知你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第(三)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204号 )、《广东省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惠国税发〔2007〕162号)的规定,核定你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你公司2015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为19,035,837.17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1,903,583,72 [计算:19,035,837.17×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75,895.93[计算:1,903,583,72×25%]元。
(五)证据证明
1.检查人员取证的发票抵扣资料,证明你公司取得的上述18份发票已经认证并申报抵扣;
2.金融机构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证明你公司与广州市丽箭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萃瑞贸易有限公司没有资金往来。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 你公司取得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你公司追缴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286311.96元。(已缴纳的186963.69元予以抵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041.84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204号 )、《广东省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惠国税发〔2007〕162号)的规定,核定你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你公司应补缴2015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75895.93元,同时责令你公司对2016年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自行申报调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上述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8589.35元。
(六)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5726.2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