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中润鞋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年第90441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01 16:28:2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中润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AY7YB6H):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634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向湖南省天丰信供应链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34份,金额合计60,671,676.34元,税额合计8,473,236.69元,价税合计69,144,913.0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你单位的实地检查资料;2.相关银行提供的你单位银行账户流水;3.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的你单位进项、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4. 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你单位水电油气信息及在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的你单位参保人信息;5.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你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情况。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6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6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63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63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