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121109442235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现在珠海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是否仍是开具1%的发票
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上述公告发布是截至5月31日,想问一下现在20年12月份了,是否这个公告仍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是否仍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咨询人:
杨先生
咨询时间:
2020-12-11 09:3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2-14 14:32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