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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对方公司已抵扣发票,现在不愿意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怎么办?

受理号:

1440000002020121210360938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对方公司已抵扣发票,现在不愿意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怎么办?

内容:

您好!我公司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供应商品给A公司,共10万,并开具发票10万给A公司,A公司已全部抵扣。后来,双方公司对商品的单价有争议。双方共诉讼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只需要付8万元给我公司。2万不用偿还。请问现在A公司是否需要开红字2万元发票冲回?当年的发票税率是17%,现在我公司要求A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信息表申请,但A公司一直不愿意申请红字发票信息表,A公司只在会计帐务上把当年多抵的进项税转出。这样的话会导致我公司没有税务机关审批的红字发票通知单,而无法开出2万红字发票。请问A公司这样做是否正确?A公司现在是否涉及滞纳金?我公司现在又应该怎么办?谢谢!

咨询人:

石远锋

咨询时间:

2020-12-12 10:2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2-15 15:27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贵公司所述的情形应按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购买方不配合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税务机关协助处理。购买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涉及税收滞纳金。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或拔打12366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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