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121117521556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大股东减持缴纳个税的咨询
内容:
尊敬的税务局老师,您好!请教一下,上市公司原始自然人股东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是否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税?2、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5年后才支付转让价款,纳税时间点为5年后转让人取得转让款时,还是《股转协议》生效后按照67号文于次月15日日内纳税申报时?转让方还未取得收益,如何确定税额?3、根据67号文,税款必须由受让方代扣代缴,还是可以由转让方作为纳税义务人自行缴纳?盼复,非常感谢!
咨询人:
颜丹
咨询时间:
2020-12-11 17:4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2-15 16:47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即使合同约定5年后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但只要满足上述其中一个情形的,也需确认转让收入按规定申报纳税。 3.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应由受让方按规定进行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则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