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鹏枫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0年第8112号
发布时间:2020-12-16 16:22:2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鹏枫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CCAJ94L)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210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21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210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0〕1210号
广州鹏枫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CCAJ94L)
我局于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2月7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向广州等地5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4份,金额合计3,345,379.35元,税额合计488,220.25元,价税合计3,833,599.60元,货物名称主要为*金属制品*围挡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 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出租方杨韶艳的《询问笔录》;2.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系统及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无水电费、无社保费、个人所得税缴纳等查询信息资料;3.你单位增值税的购票记录、进项发票以及销项发票信息资料;4.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 你单位相关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6.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资料。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税额488,220.2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