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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关于商住楼是否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税费的咨询

受理号:

2440000002020121512321436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商住楼是否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税费的咨询

内容:

张三在高要区南岸街道有一幢商住楼,是张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的,一共六层,一楼为商铺,土地使用证显示是商住用地。该楼房建成后取得建筑安装发票,但是土地的平整、打桩等基础处理没有取得发票,装修也没有取得发票。近期张三拟把该商住楼转让给李四,张三把房产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评估后得知需缴纳土地增值税(据实征收,理由是有发票)以及其他税费。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取得购房发票的房产转让采用据实征收税费,张三没有异议。但是张三的商住楼属于第一手建设,只取得建筑安装发票(不是购房发票),而且土地的平整、打桩等基础处理没有取得发票,房屋装修也没有取得发票,此情况下据实征收有很多成本无法扣除,将会导致税负偏高,张三认为不适用据实征收税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问:针对张三这种情况(商住楼转让,目前只有建筑安装发票,部分土地取得成本票据,没有购房发票,土地的平整、打桩等基础处理没有取得发票,房屋装修也没有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对该商住楼申请核定征收税费。

咨询人:

陈伟

咨询时间:

2020-12-15 12:2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2-16 12:45

回复内容:

广东省肇庆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为确保回复准确性及保障您的权益,请您提交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审核。如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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