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123115481690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收到工业园区退回的土地分摊款
内容:
你好,我司2013年12月向茂名市高新区支付了一笔土地分摊款,当时我司计入了“长期待摊费用“,按10年期限(120个月)每月进行摊销。今年12月收到了高新区退回的土地分摊款,请问这笔收入是什么性质,账务应该怎么处理,是否需要缴税
咨询人:
王先生
咨询时间:
2020-12-31 15:4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1-05 11:06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据此,企业取得当地政府退还的土地分摊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有关规定,企业取得当地政府退还的土地分摊款属征税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有关账务处理问题,应按会计制度执行或咨询会计主管部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或拔打12366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