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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城区税务局:个人提供的劳务是否需要发票做为税前扣除依据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10412473372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提供的劳务是否需要发票做为税前扣除依据

内容:

我公司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并支付劳务费用,此费用是否可凭劳务合同以及支付劳务费的银行回单做为税前扣除依据

咨询人:

咨询时间:

2021-01-04 12:4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云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1-06 09:08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已通过电话方式与您联系并作详细解答,该问题已解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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