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10709165764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租赁住房和人才房是否视同销售
内容:
我司在珠海唐家北围区域,招拍挂方式获得一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在招拍挂文件中,要求我司配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初始登记在我司名下,具备交付条件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根据珠规建保规【2018】2号,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用途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主要用于解决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职工类、专业人才类、异地务工人员类和住房困难家庭类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配建的人才住房主要通过出租、共有产权出售等形式提供给各类人才。问题:1、在增值税下,我司在珠海北围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应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视同销售?2、在增值税下,我司在珠海北围配建的人才房,是否应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视同销售?
咨询人:
李生
咨询时间:
2021-01-07 09:1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1-08 10:56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的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若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不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应视同销售不动产。您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