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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东新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东新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年第9号 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0 10:58: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广东新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591527903F)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4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0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4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5年期间虚构出口业务,通过虚假手段使用虚假信息报关,骗取出口退税。已被证实虚假贸易出口的7份报关单,已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申报免抵退税额为1,091,467.17元,已退税额为1,091,467.17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提供的对陆伟杰、黄启鹏等相关人员的讯问笔录;

(二)广州海关缉私局关于“猎鲨行动”专案出口环节定性的复函(穗缉便﹝2019﹞173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广东新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情况的说明》;

(四)经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查询的相关信息;

(五)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反馈的银行流水资料。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你单位虚构出口业务,利用虚假的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行为,定性骗取出口退税,应追缴已退税款1,091,467.1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4目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涉及的出口业务,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110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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