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盈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01-20 16:11:40来源:稽查局 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分享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惠州市盈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原惠州市康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00MA4ULWDL8Q):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惠税稽罚告〔2021〕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惠税稽罚告〔2021〕3号
惠州市盈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原惠州市康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00MA4ULWDL8Q):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3月2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且经你公司实际负责人张宁确认,你公司共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份,其中6份(鼎政贸易1份、创淼商贸1份、靓政贸易3份、稳奥商贸1份)为上游税务机关已定性虚开发票,2份由广西鑫奇泉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奇泉中商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税务风控部门通知,已做销项税额申报。
详细描述如下: 第1点. 你公司通过支付7,603.00元(约6.5%)手续费取得鼎政贸易开具的1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额。进项税额为16,995.64元。你公司于2016年5月取得鼎政贸易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322469,货物名称:钢板,金额:99,974.36元,税额:16,995.64元,价税合计:116,970.00元)。检查人员通过检查你公司对公账户及张宁个人银行账户,发现资金链条如下(详见《资金回流明细表》): 2016年5月24日,通过米久芊(账户621483767879197)→张宁(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138913617277)→你公司对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44231801040012728)→鼎政贸易(中国民生银行696473523)的链条流转资金116,970.00元。 2016年5月27日,张宁(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138913617277)向米久芊(账户621483767879197)汇款7,603.00元,银行流水摘要/附言为“税点”。
第2点. 你公司通过支付约6.5%手续费取得创淼商贸、稳奥商贸开具的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额。进项税额为33,968.04元。你公司于2016年4月取得创淼商贸、稳奥商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开票方:广西创淼商贸有限公司,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246433,货物名称:钢材,金额:99,905.98元,税额:16,984.02元,价税合计:116,890.00元;开票方:广西稳奥商贸有限公司,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1579352,货物名称:钢材,金额:99,905.98元,税额:16,984.02元,价税合计:116,890.00元)。检查人员通过检查你公司对公账户及张宁个人银行账户,发现资金链条如下(详见《资金回流明细表》): 2016年4月27日,通过米久芊(账户621483767879197)→张宁(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138913617277)→你公司对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44231801040012728)→创淼商贸(中国民生银行696607353)的链条流转资金。从货款支付角度来说,你公司原应支付创淼商贸货款116,890.00元,支付稳奥商贸116,890.00元,但从你公司的对公账户流水及账册资料可见,你公司将本应支付给稳奥商贸的货款一并支付给了创淼商贸,合计233,780.00元。以上资金回流全部在同一天时间内完成,且在资金回流过程中,米久芊收取了你公司15196.00元(约6.5%)手续费。
第3点. 你公司取得靓政贸易开具的3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额。进项税额为50,664.37元。你公司于2016年7月取得靓政贸易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4500161130,发票号码:00679603-00679605,货物名称:钢板,金额:298,025.63元,税额:50,664.37元,价税合计:348,690.00元)。检查人员通过检查你公司对公账户及张宁个人银行账户,发现资金链条如下(详见《资金回流明细表》): 2016年7月21日,通过刘阁海(账户6214857673233641)→张宁(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138913617277)→你公司对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44231801040012728)→靓政贸易(中国农业银行20009201040005378)的链条流转资金。经检查人员询问,张宁不知道其个人银行流水中出现的“刘阁海”一人是什么身份,自己只是按照吩咐转收资金。但从资金回流可见,你公司支付给靓政贸易的货款348,690.00元货款,经刘阁海账户于同一天全部返回到张宁的个人银行账户,通过检查张宁个人银行流水可见,2016年8月12日张宁向米久芊转支资金22,799.00元,疑似为该笔购买该笔发票的手续费,手续费约为6.5%。
第4点. 你公司取得鑫奇泉中商贸开具的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额。进项税额为33,968.03元。你公司于2016年6月取得鑫奇泉中商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1591734-01591735,货物名称:钢板,金额:199,811.97元,税额:33,968.03元,价税合计:233,780.00元)。检查人员通过检查你公司对公账户及张宁个人银行账户,发现资金链条如下(详见《资金回流明细表》): 2016年6月29日, 通过米久芊(账户621483767879197)→张宁(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138913617277)→你公司对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44231801040012728)→鑫奇中商贸(中信银行8113001013700027483)的链条流转资金,在资金回流过程中,米久芊收取了你公司15,196.00元(约6.5%)手续费,以上资金回流全部在同一天时间内完成。
据张宁描述,以上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你公司原采购员张勇(联系电话:18681135968,于2016年7月左右离职)经手取得,相关事宜均由张勇负责。张勇是经朋友介绍到盈鑫五金工作的,又因其同为湖南老乡且自身对业务不熟,故张宁对张勇充分信任。因对业务不熟,张宁只根据张勇的交代负责银行付款转账,但其本人对该份发票取得的情况毫不知情,也未接触过上述公司的有关人员。直至2017年你公司收到仲恺税务局通知以上发票有问题需做进项转出后,张宁才知道发票存在问题,随即联系张勇了解事实,一开始还能通过QQ联系上张勇,但张勇知道实情后,通过QQ和电话就再也联系不上张勇。以上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进项税额共135,596.08元,其中84,931.71元税额(对应取得创淼商贸、稳奥商贸、鼎政贸易、鑫奇泉中商贸的5份发票)你公司于所属期2016年8月做销项税额补充申报,已补缴增值税税额80,794.41元,增值税滞纳金9,205.59元。剩余增值税税额4,137.3元、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未缴。50,664.37元税额(对应靓政贸易的3份发票)于所属期2017年2月做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税额27,919.14元,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已缴清,剩余增值税税额22,745.23元未缴,部分增值税滞纳金及城市建设维护税滞纳金未加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四条第一款“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少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26,882.53元(计算过程详见《应补税金及滞纳金计算表(一)(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等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少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26,882.53元,造成你公司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945.22元(计算过程详见《应补税金及滞纳金计算表(一)(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你公司实际负责人张宁的五次询问笔录、购销合同、公司银行流水、张宁个人银行流水及相关记账凭证及等,证明你公司从以上5家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2.认证结果通知书、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认证相符)、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取得的上述8份发票已经认证并申报抵扣;3.进项税额转出当月申报表复印件、税收缴款书、记账凭证等证明上述进项税额已做转出并已补缴部分税额;4.上游税务机关发出有关鼎政贸易、创淼商贸、靓政贸易、稳奥商贸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你公司取得的由上述4户企业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5.原材料明细账、生产成本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证明你公司在账上列支成本;6.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证明你公司列支的成本已在税前扣除;7.你公司实际负责人张宁的五次询问笔录。8.上游税务机关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资料;9.金税三期系统查询入库明细清单证明你公司相关入库情况;10.相关笔录及公告证明你公司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构成偷税,拟对你公司处以上述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税款(增值税135,596.08 +城市建设维护税9,491.73)处0.5倍的罚款72,543.9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因原《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惠税稽罚告〔2019〕150108号)告知事项变更,现同时作废。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