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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税务局:个人出租汽车给企业办公使用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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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出租汽车给企业办公使用!

内容:

个人租出汽车给企业,每月租赁收入2000元,每3个月需开具租车发票给公司做报销使用。请问这笔收入,个人需缴纳何种税费,具体税额如何计算。

咨询人:

陈女士

咨询时间:

2021-01-20 12:1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1-21 11:27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个人出租汽车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七)财产租赁所得……(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印花税】若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的,应按合同所载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收入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目前暂减按1%计征。【附加税费】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百分之十二计征。目前个人可通过广东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请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主页右上角搜索框输入“代开发票操作指引”,在搜索结果页参考相应指南办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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