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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税务局:广东通用机打发票金额未采集及违约金是否可开具发票的咨询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12009444398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广东通用机打发票金额未采集及违约金是否可开具发票的咨询

内容:

您好:1、我收到开票日期是2017年的广东通用机打发票,使用广东电子税务局查验,查验结果是税务机构已采集,但是金额栏位未采集,2020年重新查验,金额栏位仍未采集,请问是什么原因;金额栏位怎样才会变成已采集状态?2、我司租赁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押金等租赁期满后才能退还,现我司提前退租,房东押金不返还,房东是否可开具发票?另,因提前退租给房东造成一定损失,我司需赔偿损失金给房东,该种情况是否可开具发票?

咨询人:

饶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1-20 09:3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1-21 09:21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可以并入销售额开具发票。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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