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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发票收款人

09-30 发票收款人 我要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22517163185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发票收款人

内容:

你好!请问:向银行机构支付手续费等金额时,对方是通过指定银行账号或机器人直接收取,没有直接的收款人。银行机构在开具相关业务的发票时,在“收款人”处是空白没有名字或直接打印“XXX银行”。这样的发票规范吗?若不规范,如何处理?若据此入账或抵扣进项税额,有什么税收风险?谢谢!

咨询人:

廖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2-25 17:0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2-26 17:14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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