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32515290589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如何汇总纳税
内容: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但同在广东省内,请问如何申请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申请资料包括哪些?
咨询人:
董杏梅
咨询时间:
2021-03-25 15:2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3-29 11:30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目前,我市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纳税人,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可由总机构直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受理,具体申请条件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我局会将纳税人汇总申请积极递交上级部门。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