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33110502745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内容:
A单位是事业单位,(购买方),B单位是销售方,B单位提供给A单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联丢失,A单位要入账记账只需要B单位把该发票的销售方记账联复印并且盖发票章就可以了吗?有相关处理的文件吗
咨询人:
张达成
咨询时间:
2021-03-31 10:5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02 18:17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