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33017551925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自然人受让股权后分红缴纳个税问题
内容:
原自然人股东A按2020年6月末的净资产金额(含未分配利润金额)将其股权转让给自然人B,并按转让所得全额缴纳申报个税。2021年3月份公司将2020年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红,自然人股东B分红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减2020年6月末已缴纳个税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吗?若不能扣减,这部分未分配利润不是重复缴纳个税了吗?
咨询人:
吕生
咨询时间:
2021-03-30 17:5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02 16:50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B来说,其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配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若其取得股权时计税基础包含了未分配利润金额,日后其转让股权时可扣除的股权成本也会相应增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项目 | 直接转 | 先分配后转 |
实收资本 | 10 | 10 |
未分配利润 | 90 | 0 |
净资产 | 100 | 10 |
转让价 | 150 | 60 |
缴个税 | 28 | 28 |
其中:股息 | 0 | 18 |
转让 | 28 | 10 |
转让方净得 | 122 | 122 |
收购方计税基础 | 150 | 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