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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自然人受让股权后分红缴纳个税,未分配利润不是重复缴纳个税了吗?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33017551925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自然人受让股权后分红缴纳个税问题

内容:

原自然人股东A按2020年6月末的净资产金额(含未分配利润金额)将其股权转让给自然人B,并按转让所得全额缴纳申报个税。2021年3月份公司将2020年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红,自然人股东B分红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减2020年6月末已缴纳个税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吗?若不能扣减,这部分未分配利润不是重复缴纳个税了吗?

咨询人:

吕生

咨询时间:

2021-03-30 17:5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02 16:50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B来说,其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配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若其取得股权时计税基础包含了未分配利润金额,日后其转让股权时可扣除的股权成本也会相应增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项目 直接转 先分配后转
实收资本 10 10
未分配利润 90 0
净资产 100 10
转让价 150 60
缴个税 28 28
   其中:股息 0 18
         转让 28 10
转让方净得 122 122
收购方计税基础 15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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