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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A4纸的商品编码是纸制品。但是收到的发票销售方开的商品编码是文具,请问A4纸的商品编码可以选择文具吗?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33018075115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纸的商品编码

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A4纸的商品编码是纸制品。但是收到的发票销售方开的商品编码是文具,请问A4纸的商品编码可以选择文具吗?谢谢!

咨询人:

林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3-30 18:0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02 14:47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相关内容据实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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