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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销售货物,以实付赔付的误期赔偿金,是否属于销售折让,是否需要纳税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42915312833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销售货物,以实付赔付的误期赔偿金,是否属于销售折让,是否需要纳税

内容: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大型设备A,由于超期供货,产生误期赔偿金300万元。经双方协商,甲公司以一台价值300万的设备B折价150万,以及一批价值150万的配件C,合计300万抵扣误期赔偿金。请问甲公司涉及的税务问题:1、甲公司的设备B应该按300万还是150万确认销售收入,应开具的发票销售发票金额是多少?2、150万配件C,是否应确认销售收入并开具发票?3、误期赔偿金是否应该确认300万营业外支出,可以税前抵扣?谢谢!

咨询人:

林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4-29 15:3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30 18:03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误期赔偿金属于销售折让。销售设备B属于销售折扣。关于支出确认问题,请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执行。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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