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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42917024104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

内容:

公司属于大型设备制造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卖方负责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行,买方按照技术协议中约定的方法对设备运行进行验收”。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设备验收时点确认收入并申报企业所得税?

咨询人:

许晶

咨询时间:

2021-04-29 17:0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5-06 16:41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如果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可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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