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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为管理员的事宜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52911210362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为管理员的事宜

内容:

你好,前期参加一个培训,培训机构为北京的,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760元)。回公司报账时,财务会计说开票人为“管理员”,不能报销。咨询培训机构,说一直都是这么开票,其它公司都没有反馈此问题。请问,这种情况可以协商报销吗?谢谢!

咨询人:

邹迎春

咨询时间:

2021-05-29 11:2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6-01 11:31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方应当如实填开发票,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收票方有权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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