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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7 15:46:2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中山市***电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6359976J):

因无法与你单位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及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山税一稽罚告[2021] 8 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伍小姐

联系电话:0760-88317388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山税一稽罚告[2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27日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山税一稽罚告[2021] 8 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中山税一稽罚告〔 2021〕 8  号

中山市***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6359976J):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21年9月6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证据

根据2018年4月28日原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山国税稽处[2018]5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国税稽罚[2018]55号),你单位少列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税款,上述违法行为属偷税,已全额追缴你单位2015年的增值税105674.30元,追缴2016年的增值税499200.90元,你单位尚未补缴相关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改)的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你单位少缴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283.72元,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4960.05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次修改)第二、三、六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等规定,你单位少缴2015年教育费附加3170.23元,少缴2016年教育费附加14976.03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等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少缴2015年地方教育附加2113.48元,少缴2016年地方教育附加9984.03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水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中财非税[2014]39号)等规定,你单位少缴2015年堤围防护费2536.19元,少缴2016年堤围防护费3671.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规定,你单位少列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于偷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山国税稽处[2018]5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国税稽罚[2018]55号)。

(二)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121.9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1年 7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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