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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创投企业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合伙人个税的成本计算方式

受理号:

2440000002022051018021028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创投企业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合伙人个税的成本计算方式

内容:

我们是以有限合伙形式投资的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A投了合伙企业B,B投了C公司,现在C公司上市了,B在二级市场卖掉持有C的股票,相关回款按比例分配给A。这其中,B的成本是按照投资额/总股数来算,A的成本应该怎么算呢?

咨询人:

罗静

咨询时间:

2022-05-10 18:0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5-13 15:35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由于无法确定您的具体情况,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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