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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会员积分兑换现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受理号:

1440000002020070315124722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会员积分兑换现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内容:

会员在商城消费产生积分,该积分每100分兑换1元,该1元在下次消费时能当现金使用。请问:1、该1元是否计入销售费用?2、该销售费用无发票,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咨询人:

王立平

咨询时间:

2020-07-03 15:0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7-06 17:40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上述销售折扣折让不属于费用,不应该按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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