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0114455120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金融服务类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事宜
内容:
购买方地址更新后,金融服务增值税普通发票仍按旧地址开具,购买方能否接收此发票?
咨询人:
戴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9-01 14:4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2 15:34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方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发票,若不符合的,收票方有权要求其重新开具。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