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948H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7***9948
法定代表人: 黄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821********351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一稽 罚 〔2021〕 5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徐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具的共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200162320,发票号码:06580916-06586919,金额合计:194174.75元,税额合计:5,825.24 元,价税合计:200,000.00元)的情况。 经检查,你公司设定月度销售业绩激励措施,公司外部代理销售人员获得奖金,你公司要求外部代理销售人员提供正规发票入账。洪某某(联系方式丢失)是你公司销售房产的代理方东莞市***房地产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此次所涉的款项是特定销售阶段为激励销售员而设的个人奖金,与销售代理公司的佣金没有关系,由洪某某统一向你公司提供所有奖金的发票。2017年1月洪志斌一共提供了上述4份***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145,320.00元给洪某某。取得上述发票后财务认为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对应不能入账,但至2018年4月份,你公司一直无法从洪某某处取得符合业务的发票,最终将其中3份发票(发票号码:06580916、06580918、06580919)作为代理销售员奖品列支2018年度销售费用145,320.00元,并在相应年度申报税前扣除。发票涉及的相关业务已作财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检查中暂未发现存在资金回流和支付手续费购买发票的行为。你公司对于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进行补开、换开,也无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要求提供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金额145,320.00元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罚款10,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9-0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