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4400***62840F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D0162840
法定代表人: 刘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32822********885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二稽 罚 〔2021〕 20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8年10月至12月发生住宿和差旅费支出,取得开票方名称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发票代码为044031800104,发票号码为06240642至06240647,金额合计48,543.68元,税额合计1,456.32元,价税合计50,000.00元,应税货物名称为“硒鼓、打印机、签字笔、复印纸”等;取得开票方名称为“深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发票代码为044031800105,发票号码为03823409至03823415,金额合计66,990.30元,税额合计2,009.70元,价税合计69,000.00元,应税货物名称为“92汽油费”。你单位凭据上述发票在费用科目列支并作2018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119,000.00元,至今未作纳税调整。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局对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20〕1128号),你单位无法在限期内补开、换开发票或完整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相关的凭证、发票和账簿资料;2.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3.你单位提供的《发票情况说明》;4.你单位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
(二)我局于2021年7月8 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税二稽罚告字〔2021〕202 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发票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你单位偷税额为36,055.04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027.52元。
罚款金额(万元): 1.80275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7-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971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971
地方编码: 44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