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2316052074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合伙企业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取得分红款个税怎么交?
内容:
合伙企业的股东通过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取得时间超过一年,上市公司派发现金分红,合伙企业的股东怎么缴纳个税?是否享有优惠政策?
咨询人:
王馨爽
咨询时间:
2021-09-23 16:0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26 17:57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