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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个人名下工程设备卖给公司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2316120042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名下工程设备卖给公司

内容:

我于2015年以100万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工程设备(有发票),期间就是帮别人干活,拿报酬,近期准备将设备以60万元卖给一家珠海的公司,他们需要发票,我应该怎么办理发票,另外我需要交税或是其他的费用吗?

咨询人:

彭桂平

咨询时间:

2021-09-23 16:1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26 17:57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电子税务局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具体路径:请登录广东电子税务局 - 我要办税 - 事项办理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栏目办理。若遇到操作问题,可咨询电子办税专席12366-1-1。此外,纳税人还可预约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税厅办理。二、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之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经营性物品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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