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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税务局:房产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使用人纳税的相关问题

受理号:

2440000002021110322570060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房产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使用人纳税的相关问题。

内容:

房产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是如何界定的,需要出示什么证明吗?如果房产使用人出租该房产,能以房产使用人的名义开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相应个税、印花税吗?

咨询人:

蔡冠雄

咨询时间:

2021-11-03 22:5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1-05 15:02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代开租赁发票涉及税费如下: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需按照3%税率教育费附加缴纳;按照2%税率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三、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五、印花税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027号)相关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缴纳。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为确保您咨询的准确性,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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