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19062816170577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扥疑问
内容:
第九条有提到如果是小额零星支出的话,可以用销货方开出的收据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对收据内容作出了要求。别的都还好,就是要填写收款人身份证号,买几十块钱的东西人家连收据都懒得开,哪里还会填上自己的身份证号了,爱买不买,要带身份证号的收据企业很难做到。 另外就是有提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我作为买方,哪里知道卖家是否符合起征点标准了,万一人家为了不开票说自己不到起征点,然后开收据给我们做税前扣除,万一他们出事岂不是还连累这边企业也要跟着补税。感觉在这一条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太大了,企业为了避免税务风险根本不敢为了这点小钱用收据来进行税前扣除,你们要不要搞个啥视频教程在官网上面放一下?
咨询人:
谢启宇
咨询时间:
2019-06-28 16:1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7-09 09:19
回复内容:
广东税务12366回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而制定的。企业应积极适应《办法》的规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2、对于一些小额支出,如对方不肯配合开具发票或按规定开具收据的,建议可尝试汇总购买、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或选择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等方式。同时,对于对方是否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需要对方提供相关的依据,否则仍然建议取得发票。 3、《办法》出台以来,我局已通过政策宣讲会、微信公众号、汇算清缴培训会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和推送。谢谢您的建议,我们也将通过网上纳税人学堂等方式扩大《办法》相关课程的推送范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