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咨询
留言时间:2019-12-31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原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年14号文件,请问该政策是否依然有效
附件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docx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3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4号)该文件内容有部分修改,具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1.文中为“地税机关”的内容修改为“税务机关”。2.文中为“主管地税机关”的内容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3.“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地税局核准。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负责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减免税核准。”修改为“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特区)税务局核准。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税务局负责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减免税核准。”4.“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减免税台帐登记等相关工作。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于每年5月20日前分别向省及市、州地税局报送《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统计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表)。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直接向省地税局报送统计表。”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减免税台帐登记等相关工作。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5月20日前分别向省及市、州税务局报送《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统计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表)。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税务局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报送统计表。”5.“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