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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个税汇算清缴租房专项附加

个税汇算清缴

留言时间:2020-04-04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问题一.2019年1-2月在北京工作,租房,每月按1500元扣除租房专项附加。3月离开北京,剩余1个多月租金未退,能用于申报抵扣吗?

问题二.我是A公司(北京)职工,委派到B公司(贵州),如果 B公司按每月3万元进行个税申报,并将税后工资打给A公司,A公司按基本工资(如每月1.5万)加考核方式发放。2019年未收到绩效工资,只收到基本工资,请问是按实际收到的基本工资情况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吗?

问题三.因为3月换工作,新单位在贵州省。3月工资在4月发放,5月进行的申报,导致3月无个税申报,年度扣除费用6万及子女养老等专项附加仍按全年扣除,对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7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二、您委派到B公司工作的问题,哪个公司发放您的工资薪金,哪里就给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您根据综合所得的项目进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三、 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年度扣除费用6万及子女养老等专项附加仍按全年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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