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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从法院拍得的土地,发票由谁开具?

09-29 法院拍卖发票开具 我要评论

从法院拍得的土地,发票由谁开具?

留言时间:2020-04-08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从法院拍得一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请问:

1、发票该由谁开具?政策依据是什么?

2、我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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