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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

09-29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 我要评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

留言时间:2020-04-22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我企业有研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资本化时间是在2018年以前年度,2018年至2020年还在正常摊销,是否可以在2018年至2020年三年享受按照175%摊销?即假设该无形资产会计摊销每年10万,是否2018年至2020年三年可以税前扣除17.5万摊销额?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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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七、其他事项

  (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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