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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税务局:对某地产公司定性偷税行为,因过5年不行政处罚!

09-29 我要评论

沧州市税务局:对某地产公司定性偷税行为,因过5年不行政处罚!

来源:沧州市税务局

日期:2019.7.4


沧州市润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时间:2019-06-21  

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沧州市润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沧税稽处〔2019〕9号)、《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沧税稽不罚〔2019〕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6月20日

1、沧州市润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址:http://hebei.chinatax.gov.cn/czsw/nsfw/tzgg/201906/t20190621_2069088.html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税稽不罚〔2019〕1号

2019.6.21

沧州市润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30903666592831)

经我局于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5月22日对你单位2007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土地使用税

你公司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证沧运国用(2007)第00500号1634.3平米、沧运国用(2007)第00499号6379.7平米】后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第二条第一款“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第一款“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第四条第二款“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及《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六条第一款“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三元至十二元”、第七条第一款“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其中,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最低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第八条第一款“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及《沧州市地方税务局沧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沧地税发〔2007〕75号)“一、沧州市区及渤海新区地段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一级地段:东至千童大道,西至迎宾大道,南至黄河路,北至永济路所辖区域内用地一级构成该区域各道、路段外围临街单位和个人所用土地,适用税额:12元/平方米。”之规定,造成你公司少缴2007年至2011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360630元。

少缴税款具体情况为:2007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8084元(其中:2007年7月至9月24042元,2007年10月至12月24042元);2008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96168元(其中:2008年1月至3月24042元,2008年4月至6月24042元,2008年7月至9月24042元,2008年10月至12月24042元);2009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96168元(其中:2009年1月至3月24042元,2009年4月至6月24042元,2009年7月至9月24042元,2009年10月至12月24042元);2010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8154元(其中:2010年1月至3月24042元,2010年4月至6月24042元,2010年7月至9月24042元,2010年10月至12月16028元);2011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2056元(其中:2011年7月至9月8014元,2011年10月至12月24042元)。

2.房产税

你公司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后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及《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三条“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的确定:(4)购买的房屋,按购进的价格确定。与房屋不可分割的水、暖气、煤气、电器设备,应计算在房产原值内。”、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三月份征收,下半年九月份征收。每次征期为一个月。”之规定,造成你公司少缴2007年至2011年房产税共计315000元。

少缴税款具体情况为:2007年少缴房产税42000元(其中:2007年9月42000元);2008年少缴房产税84000元(其中:2008年3月42000元,2008年9月42000元);2009年少缴房产税84000元(其中:2009年3月42000元,2009年9月42000元);2010年少缴房产税77000元(其中:2010年3月42000元,2010年9月35000);2011年少缴房产税28000元(其中:2011年9月28000元)。

(二)你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1.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少计不动产转让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你公司应缴2011年企业所得税802500元,已在2015年3月2日因代开发票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27500元,少缴2011年企业所得税375000元。

2.土地增值税

(1)你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收入2140万元,鉴于你公司未能取得评估价格,且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参照卞勇鸿个人自荣盛房地产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复印件1000万元的价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之规定,经核定计算,你公司少缴2011年土地增值税2321107.23元。

计算过程如下: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收入2140万元。参照荣盛房地产开具给卞勇鸿的不动产转让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万元,加上转让环节缴纳税金及附加等,确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额为13049100元(具体核定计算过程:2007年6月你公司在沧州市国土资源局登记受让该案涉及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登记受让金额1000万元,2007年9月荣盛房地产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1000万元。2011年9月签订转让协议,自登记至转让时间共计4年零4个月,加计扣除按照5%×4=20%扣除,转让环节缴纳税金及附加共计11400000×5%×(1+7%+5%)+10700=649100元,已缴纳契税400000元,即扣除项目合计=10000000×(1+20%)+649100+400000=13049100元),增值额21400000-13049100=8350900元,增值率8350900/13049100×100%=64%,你公司2011年9月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687905元,未申报缴纳。你公司2015年3月因代开发票11400000元已缴纳土地增值税366797.77元,仍少缴2011年9月土地增值税2321107.23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你单位受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转让同一标的物书立多份转让协议,改变交易内容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2007年至2011年土地使用税360630元、2007年至2011年房产税315000元、2011年企业所得税375000元、2011年土地增值税2321107.23元的行为属于偷税。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税务机关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2、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网址:http://hebei.chinatax.gov.cn/czsw/nsfw/tzgg/201906/t20190621_2069086.html

沧税稽处〔2019〕9号

沧州市润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5月22日对你单位2007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土地使用税

你公司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证沧运国用(2007)第00500号1634.3平米、沧运国用(2007)第00499号6379.7平米】后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第二条第一款“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第一款“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第四条第二款“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及《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六条第一款“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三元至十二元”、第七条第一款“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其中,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最低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第八条第一款“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及《沧州市地方税务局沧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沧地税发〔2007〕75号)“一、沧州市区及渤海新区地段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一级地段:东至千童大道,西至迎宾大道,南至黄河路,北至永济路所辖区域内用地一级构成该区域各道、路段外围临街单位和个人所用土地,适用税额:12元/平方米。”之规定,造成你公司少缴2007年至2011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360630元。

少缴税款具体情况为:2007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8084元(其中:2007年7月至9月24042元,2007年10月至12月24042元);2008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96168元(其中:2008年1月至3月24042元,2008年4月至6月24042元,2008年7月至9月24042元,2008年10月至12月24042元);2009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96168元(其中:2009年1月至3月24042元,2009年4月至6月24042元,2009年7月至9月24042元,2009年10月至12月24042元);2010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8154元(其中:2010年1月至3月24042元,2010年4月至6月24042元,2010年7月至9月24042元,2010年10月至12月16028元);2011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2056元(其中:2011年7月至9月8014元,2011年10月至12月24042元)。

2.房产税

你公司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后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及《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三条“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的确定:(4)购买的房屋,按购进的价格确定。与房屋不可分割的水、暖气、煤气、电器设备,应计算在房产原值内。”、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三月份征收,下半年九月份征收。每次征期为一个月。”之规定,造成你公司少缴2007年至2011年房产税共计315000元。

少缴税款具体情况为:2007年少缴房产税42000元(其中:2007年9月42000元);2008年少缴房产税84000元(其中:2008年3月42000元,2008年9月42000元);2009年少缴房产税84000元(其中:2009年3月42000元,2009年9月42000元);2010年少缴房产税77000元(其中:2010年3月42000元,2010年9月35000);2011年少缴房产税28000元(其中:2011年9月28000元)。

(二)你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1.营业税

你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收入2140万元,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营业税,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第十四条第一款“营业税纳税地点: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的通知》(冀地税函﹝2011﹞43号)第九十五条“单位或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之规定,你公司收到的2140万元应按销售不动产差额申报缴纳营业税,鉴于你公司未能取得评估价格,且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参照取得当时卞勇鸿个人自荣盛房地产取得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复印件1000万元的价格计算,你公司应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营业税570000元,2015年3月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你公司名义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一张,发票金额1140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570000元。

因上述缴纳行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应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共计331002.50元(其中:2010年12月营业税35000元,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滞纳1504天,滞纳金26320元;2011年12月营业税535000元,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滞纳1139天,滞纳金304682.5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因上述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营业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和《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57号)第四条第一款“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纳税人所在地在设区市和县级市市区,包括在郊区、工矿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之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以上述少缴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39900元,在2015年3月2日代开发票时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应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共计23170.18元(其中:2010年12月城建税2450元,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滞纳1504天,滞纳金1842.40元;2011年12月城建税37450元,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滞纳1139天,滞纳金21327.78元)。

3.企业所得税

(1)你公司少计不动产转让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你公司应缴2011年企业所得税802500元,已在2015年3月2日因代开发票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27500元,少缴2011年企业所得税375000元。

(2)你公司2015年3月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计214818.75元(2011年企业所得税427500元,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滞纳1005天,滞纳金214818.75元)。

4.土地增值税

(1)你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收入2140万元,鉴于你公司未能取得评估价格,且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参照卞勇鸿个人自荣盛房地产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复印件1000万元的价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之规定,经核定计算,你公司少缴2011年土地增值税2321107.23元。

计算过程如下: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收入2140万元。参照荣盛房地产开具给卞勇鸿的不动产转让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万元,加上转让环节缴纳税金及附加等,确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额为13049100元(具体核定计算过程:2007年6月你公司在沧州市国土资源局登记受让该案涉及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登记受让金额1000万元,2007年9月荣盛房地产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1000万元。2011年9月签订转让协议,自登记至转让时间共计4年零4个月,加计扣除按照5%×4=20%扣除,转让环节缴纳税金及附加共计11400000×5%×(1+7%+5%)+10700=649100元,已缴纳契税400000元,即扣除项目合计=10000000×(1+20%)+649100+400000=13049100元),增值额21400000-13049100=8350900元,增值率8350900/13049100×100%=64%,你公司2011年9月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687905元,未申报缴纳。你公司2015年3月因代开发票11400000元已缴纳土地增值税366797.77元,仍少缴2011年9月土地增值税2321107.23元。

(2)你公司2015年3月代开发票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属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行为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计224847.03元(2011年9月土地增值税366797.77元,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滞纳1226天,滞纳金224847.03元)。

5.印花税

你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491.20元(其中:2011年9月印花税5000元,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1年12月8日止,滞纳46天,滞纳金115元;2014年9月印花税5700元,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滞纳132天,滞纳金376.20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项第28目(偷税)裁量阶次“2.纳税人偷税5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0%以上:5年内第1次偷税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不接受税务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对你公司受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转让同一标的物书立多份转让协议,改变交易内容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对你单位追缴2007年至2011年土地使用税360630元,2007年至2011年房产税315000元,2011年企业所得税375000元,2011年土地增值税2321107.2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涉及滞纳金合计794329.66元(其中:营业税滞纳金331002.50元、城建税滞纳金23170.18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214818.75元、土地增值税滞纳金224847.03元、印花税滞纳金491.2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运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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