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河北  >  张家口市税务局:购货用现金,收据作为原始凭证入账,虚开!

张家口市税务局:购货用现金,收据作为原始凭证入账,虚开!

09-29 我要评论

张家口市税务局:购货用现金,收据作为原始凭证入账,虚开!

来源:张家口市税务局

日期:2019.7.5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冀张税一稽处〔2019〕50494号

张家口隆安物资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706MA07PGK270):

根据黄南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发来的编号为463230000160002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我局指派方建军、刘杰从 2016年9月1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接受河南县恒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9份的增值税涉税情况进行核查。检查过程中,我局又收到税收违法案件交办函〔2018〕007号,决定将检查期限拓展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实行并案检查。经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你公司于2016年7月期间取得河南县恒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9份,青海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300153160,发票号码00195101-00195132、00183004-00183200,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煤,金额:22808976.03元,税额:3877526.98元,价税合计:26686503.01元,开票日期:2016年7月27日。你公司于2016年7月认证229份。其中一份票号为00195104金额99825.5税额16970.34元,没有通过认证,其他228份通过认证于当月抵扣了进项税金3860556.64元。上述2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协查编号463230000160002黄南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确定的虚开发票。 2018年5月25日,检查组收到《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交办函》移交税务稽查风险信息传递表,风险信息点为你公司取得6户非正常企业进项发票366张,涉及金额36449044元,税额6196338元。 2016年9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能够联系当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振河及财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你公司连续更换法人代表,且后更换的法定代表人王库及侯治云都无法联系。至2019年3月20日检查组多次打电话联系会计李淑平,电话已关机,你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8日变更会计为候治云。检查组无法联系到候治云本人。检查组对你公司账簿进行了检查,你公司购煤都是用现金付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巨大额度现金支付且资金来源不明,没有其他收付款原始凭证,交易资金明显不真实。经询问你公司原备案财务人员李淑平,财务人员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人或实际经营人,你公司住所曙光商贸公司院内杨凤敏证实2016年8月底后,没有再见到你公司人员,也联系不上。以上情况已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花园税务局税源二股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加快对打击骗税和虚开工作中走逃、失联企业检查处理的通知》(冀国税稽便函〔2017〕61号)文件精神,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检查组对你公司下达了《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其拟认定你公司巨大额度现金支付且资金来源不明,购进货物业务虚假,无真实货物交易,拟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责成你公司法人代表、备案财务人员提供有利证据和现金来源凭据,你公司至今未提供。综上所述, 张家口隆安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对上游企业涉嫌存在虚假现金支付的资金交易不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部分交易真实性的判断第(五)项:“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款第三项:“……被查对象经通知而未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或者逃避检查走逃的,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之规定,综合认定你公司涉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在和河南县恒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河南县恒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发票并于2016年7月抵扣税款3860556.64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未申报缴纳以上述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57号)第五条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及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0238.96元。

3.教育费附加

你公司未申报缴纳以上述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务院关于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 〔1994〕2号)文第一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额为计税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3〕303号)第三条:“将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例恢复为3%”之规定应补教育费附加115816.70元。

4.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未申报缴纳以上述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地方教育附加。依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13号)文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划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及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7211.13元。

上述税款合计4130795.6元,税费合计4323823.43元。

二、 处理决定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偷税4130795.6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规定,你公司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8份,金额:22709150.53元,税额:3860556.64元,价税合计:26569707.17元。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8〕226号)“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远在5万元以上,已达到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之规定,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款:“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之规定,追缴张家口隆安物资销售有限公司所偷增值税3860556.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0238.96元,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第二款“在涉嫌犯罪移送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司法程序不影响税务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 ,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属于同一违法行为,鉴于已对你公司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对你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予罚款处罚;其他种类处罚待司法程序终结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稽查执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98号):“原国税局稽查局、地税局稽查局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税务局稽查局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不重新检查,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对你公司所偷上述增值税涉及的城建税及附加一并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张税一稽罚〔2019〕50489号

张家口隆安物资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706MA07PGK270):

根据黄南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发来的编号为463230000160002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我局指派方建军、刘杰从 2016年9月1日起对你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706MA07PGK270)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接受河南县恒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9份的增值税涉税情况进行核查。检查过程中,我局又收到税收违法案件交办函〔2018〕007号,决定将检查期限拓展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进行并案检查。经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你公司于2016年7月期间取得河南县恒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9份,青海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300153160,发票号码00195101-00195132、00183004-00183200,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煤,金额:22808976.03元,税额:3877526.98元,价税合计:26686503.01元,开票日期:2016年7月27日。你公司于2016年7月认证229份。其中一份票号为00195104金额99825.5税额16970.34元,没有通过认证,其他228份通过认证于当月抵扣了进项税金3860556.64元。上述2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协查编号463230000160002黄南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确定的虚开发票。 2018年5月25日,检查组收到《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交办函》移交税务稽查风险信息传递表,风险信息点为你公司取得6户非正常企业进项发票366张,涉及金额36449044元,税额6196338元。 2016年9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能够联系当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振河及财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你公司连续更换法人代表,且后更换的法定代表人王库及侯治云都无法联系。至2019年3月20日检查组多次打电话联系会计李淑平,电话已关机,你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8日变更会计为候治云。检查组无法联系到候治云本人。检查组对你公司账簿进行了检查,你公司购煤都是用现金付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巨大额度现金支付且资金来源不明,没有其他收付款原始凭证,交易资金明显不真实。经询问你公司原备案财务人员李淑平,财务人员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人或实际经营人,你公司住所曙光商贸公司院内杨凤敏证实2016年8月底后,没有再见到你公司人员,也联系不上。以上情况已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花园税务局税源二股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加快对打击骗税和虚开工作中走逃、失联企业检查处理的通知》(冀国税稽便函〔2017〕61号)文件精神,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检查组对你公司下达了《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拟认定你公司巨大额度现金支付且资金来源不明,购进货物业务虚假,无真实货物交易,拟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责成你公司法人代表、备案财务人员提供有利证据和现金来源凭据,你公司至今未提供。综上所述, 张家口隆安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对上游企业涉嫌存在虚假现金支付的资金交易不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部分交易真实性的判断第(五)项:“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款第三项:“……被查对象经通知而未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或者逃避检查走逃的,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之规定,综合认定你公司涉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在和河南县恒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河南县恒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发票并于2016年7月抵扣税款3860556.64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未申报缴纳以上述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57号)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及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0238.96元。

(三)教育费附加

你公司未申报缴纳以上述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务院关于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 〔1994〕2号)第一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额为计税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3〕303号)第三条:“将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例恢复为3%”之规定,应补教育费附加115816.70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未申报缴纳以上述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地方教育附加。依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13号)文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划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及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7211.13元。

上述税款合计4130795.6元,税费合计4323823.43元。

二、处罚决定

该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偷税413079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规定,你公司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8份,金额:22709150.53元,税额:3860556.64元,价税合计:26569707.1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款:“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之规定,追缴你公司所偷增值税3860556.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0238.96元,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第二款“在涉嫌犯罪移送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司法程序不影响税务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 ,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属于同一违法行为,鉴于已对你公司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对你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予罚款处罚;其他种类处罚待司法程序终结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130,795.6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已穷尽其他送达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完成送达。

你公司亦可派人前来我局综合业务股领取载明有上述内容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可事先与我局联系人联系。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孙健   联系电话: 0313-2125381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一九年七月五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